五月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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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施行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應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依醫療法第21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後,始得施行。

行政院在2018年10月已將此草案送至立法院,2019/05/08立法院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中對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進行初審,討論過程有許多爭議,也有立委對安全性提出質疑,過程中立委與食藥署官員針對法案到底要用「製劑」還是「製品」就已無法達成共識,且多達一半以上的條文無法達成共識,最終雖通過初審,但多達13個條文後續將再透過朝野黨團協商進行討論。

為提升精準醫療分子檢測實驗室檢測與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辦理精準醫療分子檢測實驗室列冊登錄管理業務,自即日起有意者可備妥申請相關文件向食藥署提出申請。

2018年10月份行政院通過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並將開草案提交至立法院審查,但目前立院尚未完成審查,衛福部也於2019/01/10說明了關於該草案目前的審查進度,說明內容如下文:

隨著9月初衛福部正式發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案後,緊接在10/17也正式發布了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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