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代表“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良好生產規範)”,藥品的GMP是由所有醫療管理機構出版的一套規章,規則和準則。這些醫療管理機構的例子包括: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世界衛生組織(WHO)、歐盟(EUDRALEX)、英國醫藥與醫療保健管理局(MHRA)。簡單來說GMP法規提供了一個確保產品和服務一致,受控的系統。良好的法規要求/指導方針有助於廠商為客戶提供最好和最安全的服務和產品。這些GMP指導方針包括產品生命週期和製造過程的所有方面,從產品開發和原材料選擇到最終生產過程、測試、存儲和裝運。GMP也被稱為“cGMP”。 “c”是current的縮寫,代表過程和技術必須保持最新並符合最新規定。 簡單來說,遵循cGMP的法規,這有助於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大幅度地減少甚至消除污染、事故和錯誤的風險。
GMP的想法是如何開始的?
GMP源起於國外,主要是因為重大的藥物災難所催生,雖然醫藥的發展及發明為人類的疾病帶來新解藥,但在藥物的不良反應方面也付出了慘痛的代價。1937年在美國田納西州有位藥劑師配製了磺胺酏劑,結果引起300多人急性腎功能衰竭,107人死亡,主要原因是用於甜味劑的乙二醇在體內氧化為草酸而導致中毒,因此令人震驚的案例,美國於1938年成立食品,藥品和化妝品(FD&C)法案,隨後編寫GMP規則和條例以保護公眾用藥的健康。
用於培養細胞所使用的medium或添加劑等相關產品是否需要符合cGMP呢? 尤其該細胞產品若後續要用在細胞治療的應用。在1993年的聯邦公報(FR)所發布的“Application of Current Statutory Authority to Human Somatic Cell Therapy Products and Gene Therapy Products”中,美國FDA首次提到 輔助性材料 (Ancillary Materials, AM)這個名詞,因此AM的使用開始被規範在細胞、組織及基因治療的產品中(CTG products)。在此我們要在了解什麼是輔助性材料,輔助材料指的是在產品的製造過程中,會與細胞或組織直接接觸的材料,但不打算成為最終產品成分的一部分,但會有殘留在最終產品的可能性,在細胞治療或基因治療的生產過程中,較常見的輔助性材料包含,抗凝血劑、緩衝液、細胞培養基、冷凍保護劑、細胞激素、抗體、微珠、蛋白酵素、人或牛血清、拋棄式液袋、液體運輸管線、細胞培養容器、塑膠吸管、離心管、針筒等級細胞分離系統等等。
那Ancillary material (AM)的重要性為何?
簡單來說,因為AM會直接與最終產品接觸,因此這些輔助性材料的特性及品質則顯得格外重要,可以從幾個層面了解,1. 對產品造成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影響,包含意料之外的效果、供應商的穩定性及批次之間的穩定性 2. 移除及殘留的測試,盡可能廣泛的去偵測,以降低殘留的AM對產品品質的影響,但有些AM因為保存期限短,降解速度快,因此也不利於殘留的檢測。AM的品質也會影響細胞,基因或組織工程產品的穩定性,安全性,效力和純度。例如,AM發揮其作用的機制可能是未知的,並且AM的正常變化對治療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的影響可能不被理解。或者,人類或動物來源的AM可能表現出傳染病傳播風險。另外,有一些AMs在在人體中可能引起免疫反應。若在產品製造過程中沒有充分去除的具有毒性的AM,則會將使患者暴露於有毒物質並可能損害治療的有效性,為盡量減少這些風險,只要有可能,就必須實施嚴格的材料鑑定和審慎控管製造過程。
那麼美國FDA是如何監管這些輔助性材料呢?
美國的公共衛生服務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PHSA)在第351及361章節中為FDA針對銷售傳統生物製劑、人類細胞、組織和以細胞及組織為主的產品(HCT/Ps)建立了有法源依據的相關規範;其中也提及包含生產過程中所使用到的試劑、容器或相關的控制組件都須符合cGMP的規範,cGMP相關的規範則可以參閱CFR美國聯邦規章,其中第21篇(Title 21)則專屬於食品與藥品的規範部分,在第21篇中共有1499 Parts,其中Part 210及211清楚闡述了cGMP的規範;另外,21 CFR Part 1271.210更針對用於生產Human cells, tissues, and cellular and tissue-based product的供應及試劑有清楚的規範。
CTG products被歸類於藥品的一類,因此絕對不能忽略具有相當權威性的美國藥典(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 USP),USP是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和美國麻醉品管制局的管制行為準則,USP也針對所有應用於生產細胞、基因及組織工程等產品的AM有詳細的規範,規範細節均闡述於USP<1043>Ancillary materials for cell, gene, and tissue-engineered products。由此可見,AM在CTG產品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USP<1043>中也把AM依照風險程度分成四個等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若該AM具有註冊FDA Drug Master File (DMF),則該AM可被歸類於Tier 1,表示該AM具有很高的品質,很適合應用於治療性生物製藥、醫療器材或移植性材料的生產,造成安全性及有效性的風險是最低的。DMF可能大家會比較陌生一點,後面會在做簡單的說明。
台灣對於輔助性材料法規的現況
我們回頭來看一下台灣目前針對細胞治療產品相關的法規的現狀,在2010年台灣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成立之後,管理細胞治療產品的法規除了遵循原本的醫療法之外,更規定須遵循藥事法,並頒布"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命令);另外,在103年9月公告了"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與審查基準",104年7月再公告"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查驗登記基準",其中在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查驗登記基準當中有提到,若要申請查驗登記的人類細胞治療產品,其細胞或組織檢體的採集和製造,須符合優良組織操作規範 (Good Tissue Practice,GTP),以及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PIC/S GMP)。另外,針對製造原料,例如試劑,也就是前提到所謂的輔助性材料,針對其規格也有明確的要求及說明;對於試劑品質的要求,也明文規定"產品製造使用之試劑,應盡可能採用藥典等級或臨床用等級之試劑,若不可行而採用研究用等級試劑時,除提供檢驗成績書(COA),以評估該試劑是否實施適當的檢驗,必要時可能需要實施額外的測試,以確保該試劑的品質"。 值得一提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106年7月公布了"細胞及基因治療管理法(草案),倘若未來該草案正式通過,我認為該專法對於台灣發展細胞及基因治療則會有正面的助益。
相較於美國、日本及歐盟等先進國家,台灣在針對細胞治療相關法令規章的建立速度的確較緩慢,但至少目前看起來速度已慢慢加快,畢竟必須先有完善的法令規章可以依循,也才能帶領學研及產業界更勇於積極投入,相信台灣未來在細胞治療的領域能在世界上嶄露頭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