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今年9月發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其中第十一條規定,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
(二) 曾參與執行與特管辦法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其中關於訓練課程的部分,10/15衛福部也在公布了「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師教育訓練採認及課程辦理須知」,其中包含課程辦理單位、訓練課程內容、授課講師經歷等詳細訊息,課程包含5大主題,分別為醫學倫理與法規、細胞治療原理、細胞品質與細胞製備場所管理、病人安全與不良反應追蹤及醫療照護實務。
主辦課程的單位必須於訓練課程辦理日的前三個月向衛福部申請認可,但以下單位所辦理之課程可免除事先認可,只需於辦理完畢三個月內檢附資料備查。
(一)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專科醫學會。
(二) 台灣細胞醫療協會、台灣再生醫學學會、台灣幹細胞學會。
(三) 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
(四) 本部及其附屬機關、本部及附屬機關之委託單位。
未來醫療機構在向衛福部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時,則必須檢附施行醫師之訓練課程學分證明。日前台灣細胞醫療協會、台灣再生醫學學會及台灣幹細胞學會在10/20及10/21共同於中研院舉辦了兩場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師訓練課程,許多醫師報名,短時間報名就額滿,學會也預告未來將會持續在各大醫學中心共同舉辦訓練課程,提供欲從事細胞治療醫師之訓練。另外,財團法人醫學研究倫理基金會也在10/27舉辦了類似的課程,相信未來在細胞治療的持續法展下,會有更多單位會舉辦此類型的訓練課程。
<衛福部公告之訓練課程內容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