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0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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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特管辦法»修正草案 開放認證實驗室開發檢測申請

 2020.04.09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其中主要新增了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之申請    (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LDTs),項目包括 1. 抗癌瘤藥物之伴隨檢測 2. 癌症診斷、治療及預後相關基因檢測 3. 產前及新生兒染色體與基因變異檢測 4. 藥物不良反應基因檢測 5. 罕見疾病用藥基因檢測 6. 病原體鑑定、毒力及抗藥性基因檢測。

 

 

 

主  旨:預告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及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三、「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衛生福利部)之「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8

(電話:02-85906666分機7306

(傳真:02-85907088

(電子郵件:mdchiaolin@mohw.gov.tw

部  長 陳時中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

依據醫療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為因應醫療技術發展,將實驗室開發檢測納入本辦法規範,另因應細胞治療技術管理需求,修正部分管理規定,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新增特定醫療技術、特定檢驗及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及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核准、登記及變更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
三、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非屬細胞治療技術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及醫療儀器,申請核准、登記、中止或停止施行或使用,及施行醫師及操作人員異動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
四、 醫療機構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之施行計畫,內容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五、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其細胞製備場所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之認可檢查相關事項,委任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 細胞治療技術使用之人體組織、細胞,儲存場所應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器官保存庫。(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 第三章特定檢查、檢驗及醫療儀器區分為二節,第一節為特定檢查及醫療儀器項目之管理規定,第二節規範醫療機構施行特定檢驗項目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
八、 醫療機構施行特定實驗室開發檢測,應遵行事項:
(一) 醫療機構施行定於附表四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其施行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 施行檢測實驗室條件及操作人員資格。(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三) 檢測報告內容、保存年限及檢測報告用途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四) 醫療機構與認證實驗室停止或終止施行檢測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五) 醫療機構補正施行檢測之資格、條件限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資訊來源: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8dd97bc7-ace6-4efd-ac38-64cdf035dc09

Last modified on 週六, 11 四月 2020 08:26